2023-09-26 20:59:43 分類 : 熱點 來源 : 大洋網 圍觀 : 1034 次

工作人員對某處電路進行檢測。(圖文無關,來源:視覺中國)
你知道每一筆電費支出的構成嗎?近日,記者從知情人士處了解到,在一家入駐了多家工廠的工業園區內,因為電費問題,廠房承租人與出租人打起了官司——原來,自承租以來,廠房的業主(出租人)除了連續多年向廠房老板(承租人)收取有功電費外,還收取了“無功電費”。而供電公司收取電度電費往往是按有功電量計算,用戶消耗的無功電量是不收費的,于是該園區內的幾家廠房便一同將業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返還“無功電費”總計超200萬元,法院受理后作出判決,業主需將多收取的電費全數返還。
那么,無功電量到底會不會影響計費?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每月被加收電費上萬元
“罪魁禍首”竟是無功電量
2021年年中,為了給工廠擴充規模,老李將新廠房選址定在事發工業園區,并投入了與原廠區一樣的設備及人力,打算大干一場。然而幾個月后老李在繳納電費時卻意外發現:新廠房與舊廠房做著同樣的項目內容,人力、設備規模也相當,但如今電費卻總是比舊廠房時高出一倍多。“此前原本7000元~9000元/月,到新廠房卻不時需要18000元~19000元/月。”
為何用電成本會高出這么多?老李心中產生疑惑。他多次要求廠房的業主羅某提供電費單明細,并要求進入電房查看電表,但羅某始終不同意;2021年底,老李通過當地供電公司拿到了新廠房所在園區的部分電費單,發現電費單上并沒有計算和收取無功電量的費用,但自己此前向業主繳納的每月電費中卻總有“無功電費”。老李隨后詢問了同一園區的其他幾個廠房老板,他們同樣發現自己有被收取“無功電費”的情況,其中老章的廠房是該園區的“用電大戶”,每個月向業主繳納的電費高達30多萬元,其中“無功電費”少則1萬~3萬元,多則6萬~7萬元。
近日,記者拿到了一份老李和老章所在廠房的電費單模板,該模板由廠房業主羅某制作,其中羅列了不同月份廠房內的有功電量、無功電量,以及不同月份峰谷平尖時段的不同電費單價,而被收取的“無功電費”正是依賴于無功電量乘以電價峰谷平尖單價所得。
那么,這部分“無功電費”的收取是否符合規定?記者了解到,根據原水利電力部、國家物價局頒布實施的《功率因素調整電費辦法》第三條第1項規定:凡實行功率因素調整電費的用戶,應裝設帶有防倒裝置的無功電度表,按用戶每月實用有功電量和無功電量,計算月平均功率因數。隨后記者撥打能源監管部門熱線,對方透露,在實際操作中供電局通常不僅不會對無功功率進行費用收取,為減少無功功率在電網中的流動,從而降低線損,節約能源,電費調整的基本原則是,對于特定的用戶給定功率因素基準值,低于基準值會增加一定的電費處罰;對于高于功率因素基準值的還會給予電費優惠獎勵。
據當地供電局所提供的《電費通知單》《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等顯示,業主羅某是用其名下公司在供電局開戶,并負責支付每月電費,電費通知單上載明“平均電價=應收電費合計/總合計電量。每月計費的電量為有功電量的總和”——這表明,供電局在總電費中均未收取無功電量相關電費,僅對有功電量進行收費,即羅某加收的“無功電費”為私自收費。
承租人耗時一年半
追討回200多萬元“無功電費”
為了讓業主羅某將這些“無功電費”返還,幾位廠房老板聯合找到了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的馮宇平律師,將羅某告上法庭。但因合同中出租方有提及“電費收費按供電局單價有功、無功收取,承租人每月所用電度數加收0.06/度為電力設施維護費”的內容,訴訟過程并不容易。
業主羅某提及,一方面,其正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來收取“無功電費”;此外,羅某還主張是為了平衡園區內的用電功率,在完善設施方面付出巨大成本,因此業主才需要向租戶收取該部分電費。
因承租人舉證困難,且無功電量及相關值的計算方式復雜,整場訴訟就一審程序足足持續近一年半時間。最終法院以“收取無功用電電費不符合雙方約定”為由,以業主羅某返還“無功電費”總計約200多萬元結案。
在判決書中法院提及:“第三人(指供電局)的收費項目中實際并無無功電費的獨立項目;被告對原告的無功用電參照有功用電簡單以無功用電量乘以有功用電的單價計收電費,明顯不符合第三人收取電費的標準,故不符合雙方約定”,同時還強調“即便確存在電力設備和設施費用支出的情況,用電方也應通過租金、物業費及服務費等方式和原告協商解決,而非通過收取并未實際發生的電費予以平衡。”
律師建議:
應學會識別并保留好電費單
“如今為了鼓勵、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國家陸續出臺多項扶持政策。其中電力成本作為企業的固定支出成本,往往會影響企業的生存和判斷。如果一個原本可以良性發展的企業因為電力成本過高,誤以為行業不好做,可能會導致企業主選擇放棄;與此同時,若企業因交不起電費而撤廠,還會引發后續合同違約、交付違約金以及押金拿不回來等一系列蝴蝶效應。”馮宇平告訴記者,“無論是收取無功電費還是加收電費,這些行為都是違反誠實信用基本原則,也違背了相關政策所設定的初衷,是不合理、不規范的行為。”
“從收費角度來說,業主的相關公共用電設施產生的損耗費等可以與租客協商,用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管理費等來彌補,但業主僅作為供電代收費主體,不能以電費形式來加收其他費用。我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提醒更多企業、個人要重視相關的合同條款,要學會閱讀、識別電費單中的明細,并保留好電費單及電費支付憑證,以更好地維護個人權益。”馮宇平說。
文、圖/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 程依倫(除署名外)